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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旅游景区管理相关

(2007-4-22 19:35:39)


管理部门:规划统计处
一、等级评定的范围
凡在本市辖区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二、等级评定的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项评分细则: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4、《旅游景区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三、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根据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本区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初评工作。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1A级、2A级、3A级旅游景区评定;4A级旅游景区由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四、等级申报程序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初评合格后,向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1、国家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申报程序:
(1)旅游景区提交申请报告。
(2)所在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初评。
(3)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推荐。
(4)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评定。
(5)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公告。
2、国家AAA、AA、A级旅游景区申报程序:
(1)旅游景区提交申请报告。
(2)所在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初评。
(3)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评定。
(4)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公告。
五、等级复核及处理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一)等级复核工作由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旅游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旅游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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