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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2007-4-19 16:42:09)


【时 效 性】 有效  
【法规名称】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颁布部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颁布日期】2002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 
【正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 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 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 预订、登记、入住 

  第四条 饭店应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 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 
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 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客人进店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 
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 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 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 
  (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人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饭店形象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 
  (五)饭店客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饭店收费 

  第九条 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 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可以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但应当在房价表及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注明。客人在饭店商场内购物,不应加收服务费。 

  第四章 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指南。有条件的饭店应当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饭店应当确保健身、娱乐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对不按使用说明及饭店员工指导进行操作而造成伤害的,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第十五条 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客人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饭店不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  

  第五章 保管客人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饭店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贵重物品保险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十八条 饭店应当对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做出书面规定,并在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违反 

  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客人贵重物品灭失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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