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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7-4-26 12:37:17)


第四章 旅行社的变更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际旅行社申请增加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旅行社改变名称或歇业的,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或收回其许可证。

第五章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的分社是指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的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按《条例》规定的数额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并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然后凭此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条 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与其设立的门市部应当实行以下四个统一:
 (一)统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三)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
 (四)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
门市部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第六章 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
 (一)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二)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三)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四)以低于正常成本价和价格参与竞销;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
 (六)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和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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