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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07-5-9 18:54:27)
一、旅行杜管理法规概述
1 .旅行社的概念及旅行社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旅行社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手续,招探、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条例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行政法规, 1996 年 10 月 15 日由国务院发布,同日生效。颁布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国家旅游局还陆续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全国旅游质量管理监督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等,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为将我国旅行社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我国旅游市场成熟完善,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促进中国旅游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 ( 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 。其中“旅行社”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是指经出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2 .旅行社分类及其经营业务范围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具体是指: (1) 招待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归国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 招袜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3)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袜、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4)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袜、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5) 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签证手续; (6) 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7) 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其他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具体是指: (1) 招袜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 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3) 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此外,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遵照条例设立的外国旅行社在我国境内的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术得经营旅游业务。
二、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
1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的场所。具体指具有相对稳定性及足够的营业用房。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 具体指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设立国际旅行社的,还应包括业务用汽车等。 (3)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具体指:持有同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1 名;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其中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 3 名,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丰管人员 1 名;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4) 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其中,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15. 万元人民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应当交纳 60 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应当交纳 10. 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3 。万元人民币,并交纳 10 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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